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,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,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:(一)购买商品住房、经济适用房、房改房、集资建房、存量住房用于自住的;(二)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(三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(四)在本市无自有住房,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;(五)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。一、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1、购房合同提取。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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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条件:1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,应当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计划生育规定。2、并且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,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,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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