丧葬费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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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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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退休死亡人员资料:
死亡人员火化证、死亡证明、派出所注销后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有单位的死者还需提供《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办理承诺书》、《在职职工异动表》、《离退休人员增减异动明细表》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。
二、在职死亡人员资料:
1.在职死亡人员的死亡殡葬证(派出所盖章、户籍警签字)、注销后的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2.在职死亡人员户籍不属于本市的,需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未参保证明;有参保记录的应先转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业务。
3.已婚的,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离婚的,由法定继承人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4.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份,并且要填写《在职死亡养老保险继承亲属证明及领取协议书》(签字、按手印)、《在职死亡一次性养老待遇申请表》。
5.提供第一顺序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及复印件1份,不能是邮局和信用卡,并注明开户行名称。
6.在单位参保的人员,单位需提供《在职人员增减异动表》,并写一份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(说明单位有无垫付丧葬费抚恤金、有无办理工亡)。
注意:工亡需先前往工伤窗口办理工亡手续。
一、申报时间及流程
每月1日至22日(法定休息日除外),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人社中心盖章(有单位的企业职工除外),再到开发区社保处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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